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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罪的立案标准,新余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推荐

作者: 江西瑾岳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6/09/08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标准,即构成此罪的条件包括:

1、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

2、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包括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全部或部分。

3、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没有能力执行的,不构成本罪。

4、情节严重的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犯罪构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构成要件如下:

1、行为主体,必须是应当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人(不包括这些人的亲属,但亲属可构成共犯);

2、行为表现,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3、行为人在判决、裁定生效之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的,不应以拒执罪论处。其次,行为人在行立案之后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应以拒执罪论处;

4、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常见问题

拒执罪属于自诉案件,但是也可以提起公诉。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立案、不提起公诉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会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1、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